Forrest.Gump
級別:新手上路 ( 8 )
發帖:81
威望:57 點
金錢:200775 USD
貢獻:0 點
註冊:2017-04-18
|
1、宋太祖“杯酒释兵权”一夜收兵,无需立法程序; 2、宋神宗虽未能杀漕臣,却可当场将其贬为“刺配”,仍体现终极处分权。可见“权力受制度约束”≠“权力非最高”,皇帝始终拥有“最后拍板”的合法暴力。 3、“宋神宗年间……皇帝(宋神宗)要杀一漕臣……蔡确说‘祖宗以来从来不杀士人’……章惇说‘士可杀不可辱’……神宗遂作罢。” 此事仅见于南宋高文虎笔记《蓼花洲闲录》,成书时间距神宗朝已逾百年,属“野史轶闻”层级;《宋史·神宗纪》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记元丰四年陕西运副使李稷因粮饷不继被“责授散官、筠州安置”,并无“下诏处斩—被谏止”情节;宋代确有“不杀士大夫”的“家法”,但统计表明:北宋仍处决过士人(如咸平元年王钦若案、宣和元年方腊案),只是概率远低于明清。 4、约了妹子吃夜宵,想起来再补充吧。
|